第四师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师市环罚决字〔 2017 〕30号
新疆安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05847690749
地址: 66团良繁场 法定代表人: 董国益
我局于2017年9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4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原料堆场堆放物高于围挡高度,且未采取防尘网覆盖。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市环罚告字〔 2017 〕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未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刻整改 ;
2.行政处罚叁万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军垦路(兵团)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073530104000396800000002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