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房建、市政、水利) |
办理 | 四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办理地址 | 四师综合办公大楼7楼 |
咨询电话 | 8128699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00) |
办理时限 | 资料符合要求,立即办理 |
申办对象 | 各建设单位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申办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规格要求) |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安全监督登记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 2、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审查意见表); 3、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合同;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5、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6、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安全终身责任承诺书; 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8、新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针对新建住宅工程); 9、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10、对四师外企业承建四师辖区内工程需提供企业资质及项目法人授权书(原件) 以上材料申办时必须提供原件,第1、2、3、4、8项核验后留存复印件,第5、6项留存原件。 注意事项:1、所有填写内容必须完整齐全(包括签字、日期、盖章); 1、格式必须统一完整,若手写全部为手写,机打样式全部为机打,不得手写机打混杂,不得随意涂改; 2、提供及报送资料需按要求分类整理到位,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填写表格依次按顺序递交; 3、缺少任何一项以上报批应提交的资料,或填写不完整,格式不正确,未按要求整理资料的都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四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一次性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