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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以后,成年子女仍然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2024-11-26 来源:  作者:北京老龄  编审:六十四团  浏览量:744 

  老年人是否享有婚姻自由权?老年人该怎么保障自己的权利?我们将以一个案件为例,让广大市民了解并理解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邓老头及其妻子一直都由儿子邓小富赡养。2019年8月,邓老头妻子去世,邓老头仍居住在邓小富家,他平时会摆摊卖食品、帮别人刻墓碑等。2020年10月,邓小富提供一套位于四楼的房屋供邓老头使用。后来邓老头找了个老伴带到家中,邓小富拒绝接受,不同意邓老头的老伴居住在自己提供的房屋中,与邓老头发生纠纷。邓老头起诉到法院,要求邓小富不得干涉其以后找老伴,另外,邓小富还应提供一楼的临街房间供自己居住使用,在其和后老伴去世以后,会将房屋还给邓小富。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邓小富对邓老头承担的赡养义务中,应当包括提供住房。邓老头对该房屋具有使用的权利,也应包含邓老头的后老伴可以居住其中的权利,邓小富不允许邓老头的后老伴居住在该屋中的行为,属于干涉邓老头的婚姻关系的行为。第二,虽然双方均认可邓老头腰、腿有部分不健康,但因他还在刻墓碑、做小生意等,所以他仍然可以居住在四楼,并非必须由邓小富提供一楼临街房屋由其使用,所以驳回了邓老头的这一诉讼请求。

  法律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老年人面临着邓老头相似的问题,他们在享受晚年生活的同时,也在为婚姻自由、子女的赡养义务等问题犯难。对于他们来说,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首先,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权。老年人有权在自己的生活中选择伴侣,而且他的孩子们不应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人,包括老年人。邓老头像所有年龄层的成年人一样,有权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他的孩子们有义务尊重他的选择,尊重他的婚姻自由,不能因为自身的利益而干涉他的生活。

  其次,无论老年人是否再婚,成年子女都有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然,赡养义务并非简单的金钱交付,而是涵盖了生活必需品的提供、居住环境的安排、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综合义务。本案中的邓老头虽然有一些收入,但尚不能够完全满足其基本生活,邓小富仍然需要履行赡养义务。邓小富为父亲安排了一处住房,也是其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

  再次,再婚老伴可以不要求邓小富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其有权与邓老头共同居住在邓小富提供的住房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这个案件中,邓老头再婚时,邓小富已经成年,邓老头的后老伴并没有对邓小富形成抚养、教育等事实,所以,邓小富对她没有赡养义务。但是,邓老头的后老伴有权要求跟邓老头共同居住生活,邓小富也应当同意二人居住在该房屋中,这也是其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之一。当然,邓老头及其后老伴仅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能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否则就侵犯了邓小富的财产权。

  最后,赡养应当依据老年人和赡养义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能盲目依从老年人的意见。老年人年老体弱,确实在很多时候需要成年子女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但是,老年人也要体谅子女的难处,要依据自身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果老年人提出过高要求,不但子女无法达到,而且还激化了双方矛盾,破坏了和谐的家庭关系。在这个案件中,邓小富已经为父亲提供了一套居住条件良好的住房,但是邓老头仍然想要儿子提供一层临街住房,人民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