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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华章——第四师司法局普法宣传活动闪耀“3·15”
发布:2024-03-18 来源:  作者:  编审:司法局  浏览量:666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走过三十载春秋,迎来了它的而立之年。同时今天也迎来了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庆祝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3月15日上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司法局积极响应师市号召,联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证处,在福安社区广场参加了师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激发消费活力”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春光明媚,人头攒动。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司法局的司法行政干警们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证处的公证员们精神抖擞,热情洋溢。他们通过摆放普法宣传展板、发放普法宣传折页、送出普法小礼物以及现场解答职工群众法律问题等多种方式,向广大职工群众普及了《民法典》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知识,传递了法治的温暖和关怀。

 

 

在现场解答法律问题环节,干警们和公证员们耐心细致地解答了职工群众提出的各种疑问和困惑。他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职工群众释疑解惑,引导他们依法维权,增强了职工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

 

 

据统计,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折页214份,送出普法小礼物91份,解答职工群众法律问题32人次。下一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司法局将继续推动更多普法宣传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为构建健康、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氛围贡献更大的力量。同时,也呼吁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维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诚信的社会环境。

 

普法小黑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