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提升团场辖区职工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职工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1月22日,七十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联合司法所、谊群派出所组成法治宣传志愿服务队,在巴扎日开展“预防电信诈骗·共创平安团场”集中宣传。
活动中,志愿者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答疑等方式,向过往职工群众讲述网络诈骗的作案手法、预防网络诈骗的方法等热点知识,同时,干警还通过讲述典型案例,让职工群众进一步解电信诈骗的形式、手段、特点和危害,并针对各类诈骗做了分析和“警方防范提示”。
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00份、现场解答困惑50人次。下一步,七十团将继续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对电信诈骗的识别能力,全力保障职工群众的“钱袋子”。
普法小黑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