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临近,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1月10日下午,七十二团司法所联合团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团委、工会、妇联走进团中学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100名学生讲授了生动、实用的法治课和安全防范小知识。
活动中,七十二团司法所副所长、团中学“法治副校长”结合学生的年龄和特征,向学生们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预防校园欺凌、防性防侵害等知识。并结合具体事例向学生们讲解日常生活中同学们做出的哪些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以及遇到霸凌和侵害时该怎么做。教育引导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养成不随意接受陌生人的礼物、不跟陌生人走、不随意答应陌生人要求等好习惯。课堂上,学生们听的津津有味,积极参与互动,回答问题,纷纷表示在寒假中一定会利用好时间学习法律知识,做好自我保护。
此外,针对近日地震频发带来的安全隐患。七十二团司法所副所长、团中学“法治副校长”还以图文讲解为主,通过播放动画短片等形式,向学生详细讲解了室内避震措施、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常用求救电话等小知识。强调地震安全三角区的重要性,告诉学生们要重点防范的意外情况,以及遇到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法,提高学生们安全防范意识。
此次未成年人法治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了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对进一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打下了良好基础。
下一步,七十二团司法所将进一步落实青少年安全教育工作,持续抓好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普法小黑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二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