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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共筑防性侵“保护墙”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发布:2023-12-22 来源:  作者:  编审:司法局  浏览量:845 

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防性侵意识,提升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七十七团司法所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作用,推进校园安全和法治校园建设,1219日,联合妇联、工会等部门走进七十七团中学,为团中学八年级学生们开展了一堂“青少年防性侵安全教育”主题法治讲座。

活动中,七十七团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播放防性侵公益宣传片、分析未成年人性侵案例,为学生们讲解什么是性侵、如何防范和处理性侵、收集证据以及遭遇不幸心理调节等方面知识,引导学生们正确认识性侵害,学会自爱、自尊、自重,勇于向不法侵害说“不”。同时“蒲公英”普法志愿者还给学生们发放《法律援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宣传手册,帮助学生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次送法进校园活动不仅帮助了学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还提醒了学校教职工帮助和引导学生防性侵工作的重要性,与社会各力量共同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下一步,七十七团司法所常态化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儿童及家长的防范意识,为筑牢青少年健康成长“保护墙”贡献司法行政力量。

普法小黑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