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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闹人心 一朝化解心气顺
发布:2023-08-23 来源:  作者:  编审: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浏览量:884 

    近日,一个失魂落魄的中年妇女来到七十六团人民调解委员会门前,不停地喃喃自语:“过不下去了,我要和他离婚……”调解员急忙地把她请进调解室,一杯热茶下肚后,该女子向调解员哭诉了起来:“我是十连居民木某,我丈夫江某多次对我进行家暴,昨天又把我打了,手上有多处伤痕,我实在是走投无路了,希望你们能帮我出面调解”。调解员感到事态严重,立即联系其丈夫江某来到调解室进行调解。

经了解,这并不是第一次,某这些年报了几次警,某都屡教不改,经常借酒疯,对其进行打骂,一次比一次严重。817日晚某与丈夫某因为一点家庭琐事争吵起来,她再一次殴打,出于无奈,只好来向调委会寻求帮助。

在调解过程中,解员从《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家庭责任到社会责任,从夫妻感情到子女教育等方面,劝导双方要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多反思不足,少埋怨互怼,并对产生矛盾的根源全面剖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长达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某的家暴行为,调解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某还书面承诺不再对妻子进行打骂,某的情绪也渐趋平稳,双方重归于好,一起因家暴问题引发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家庭暴力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七十六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自2023年1月以来,受理婚姻家庭纠纷12起,其中调解成功7起,代写诉状5起,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了婚姻家庭矛盾,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团场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禁止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