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四师六十一团司法所王彦龙把某游戏公司退费的银行单据交到了马某某手中,最终为这件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退费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王彦龙兴奋地说:“这是我参加司法所工作以来最有成就感的调解”。
这事要从一个月前说起,这天,正在上班的六十一团司法所新入职干警王彦龙受理了一件特殊的纠纷,纠纷申请人是七十多岁的马某某。马某某拄着拐来到司法所,激动又无助,说他那个老来得子的十二岁儿子,把他好几千的工资都拿去充值了网络游戏。马某某抹着泪,一直重复着说:同志,咋办,咋办,帮帮我们,我这一家就靠我这工资生活啊。王彦龙安抚了马某某的情绪,询问同来的老来子马小小(化名)具体情况。原来,马小小寒假期间,瞒着父母,用父亲(马某某)的身份证注册了一款名为“奔跑吧!少年”游戏账号,并且用支付宝绑定了父亲的工资卡,在一个月的假期里,多次给游戏充值数千元。
王彦龙当即批评了马小小,同时仔细询问了游戏具体情况,在网上查询了游戏客服电话后,便开始了这一场游戏充值退费之路。在向游戏客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游戏公司后台半个月的复核过程中,王彦龙始终向游戏公司坚持两个主张:一是注册游戏账号使用的身份证是70多岁的马某某的,70多岁的高龄去注册以“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游戏并使用该账号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二是通过提供的马小小的出生证等材料能够充分证明马小小与马某某的亲属关系,年仅12岁的马小小才是注册该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因为马小小未成年,其向游戏账号充值数千元的行为未经其父母同意和追认,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游戏公司有退款义务。游戏公司通过后台查询也认可了基本事实,但是对退款金额有保留意见。王彦龙又经过近半个月的反复沟通,最终游戏公司承诺向马某某的工资卡原路退回2700元。
谁知一波三折,马某某的工资卡(社保卡)又因为注销更换了新卡,为确保能收到游戏公司的退款,王彦龙先后与社保、银行电话沟通数次,马某某也辗转几次到银行均未办理成功相关业务。这天,王彦龙跟马某某去银行,一进银行大门,工作人员苦笑着说:你是他的儿子吧,太好了,这个老爷爷自己也说不清要干啥,我们也解释不清楚,折腾了好几遍了。当王彦龙说他不是马某某的儿子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时,银行工作人员感慨道:你们司法所的工作也太负责了!在王彦龙的帮助下,马某某的工资卡业务也终于办好了。
近日,游戏公司向马某某的工资卡退回2700元,马某某接过银行的游戏充值退费单据后紧紧握住王彦龙的手,哽咽着说“好孩子,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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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当然无效;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的行为,需经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未成年人给游戏大额充值的行为,当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短时间大额充值也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所以,其行为存在效力瑕疵。只要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事后不同意、不追认,那么,未成年人给游戏大额充值的行为均属无效,依法有权要求游戏公司退款,游戏公司也应当将充值金额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