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涉追索农民工工资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辖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后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公司除尚未卖出的门面、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最大限度的让农民工能够尽快拿上钱,过一个安详富足的春节,本院前往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准备依法强制执行该公司向该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金。那么在实际案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能够被法院强制执行扣划?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今天通过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涉农民工工资追索案件来了解相关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案情:王某等七人为四川省来疆务工人员,2018年在辖区六十四团为可克达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项目主体施工和后期外墙粉刷业务,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半时间以后,公司却只支付了部分工钱,尚欠大量人工工资和部分租赁费及机械费未付,经长期讨要无果,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无奈王某等人将可克达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本院依法作出裁判。然而该公司在文书生效后仍未履行,无奈王某等人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除尚未售出的门面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受疫情影响,门面短期内无法出售,无法变现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兑付。立案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公司门面一套,然临近年关,王某等民工兄弟着急回四川过年,但是若处置被该公司门面流程时间长,无法解决农民工兄弟遇到的燃眉之急,只能另行想办法尽快解决民工兄弟遇到的困难。根据王某等民工兄弟提供的线索,该公司在建设该项目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过一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0万元,如果能够将该笔钱全部或者部分提出,那么无疑将解决民工兄弟临近年关着急回家过年的燃眉之急,于是执行员前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办理提取该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事宜。
相关法条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负责部门的通知,建设单位按照工程价款总价按比例向银行或者审批行政部门缴纳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工资保证金试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现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本案后续进展:结合上述规定和本案实际,本案可克达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王某等七名民工兄弟及所带领班组工人人工工资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总承包方人工工资,依照相关规定,本院可依法执行可克达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截止笔者发稿,执行员已经向相关部门依法下达相关提取文书,提取该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万元,待案款到账后,将加快案款向民工的支付进程,确保王某等一众民工兄弟能够有钱按时回家过年。(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卢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