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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盗窃中持刀抢走他人手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发布:2020-01-02 来源:第四师  作者:姚猛  编审:admin  浏览量:4859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盗窃中持刀抢走他人手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案情]被告人杜某出生于2002年3月20日。2018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随身携带一把黑色单刃水果刀至第四师六十四团五连张某家盗窃财物,被告人杜某在卧室内翻找财物时,被被害人张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拿起手机准备报警,被告人杜某为阻止其报警便抢走张某的手机,持水果刀威胁张某交出身上的财物。后被告人杜某抢走张某的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的华为牌4A型手机价值200元。2018年3月3日,被告人杜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追缴下,华为牌4A型手机发还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审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携带水果刀入室盗窃财物,在被害人发现后拿起手机准备报警时,持刀威胁被害人并抢走手机的事实,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案争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并劫取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但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案发时,被告人杜某不满十六周岁,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案件事实,但是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杜某应作出无罪判决。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对其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

被告人杜某在入户盗窃财物时,为阻止被害人报警,抗拒抓捕,当场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交出身上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可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转化型抢劫的行为,形式上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要件,只对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杜某后续暴力威胁的行为并未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故被告人杜某为阻止被害人报警,抗拒抓捕,当场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交出身上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是因其不满十六周岁不符合犯罪主体构成要件,故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在法律上不负刑事责任。据此,一审宣判:被告人杜某不负刑事责任。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姚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