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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发布:2019-12-27 来源:第四师  作者:第四师  编审:admin  浏览量:1565 

这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案情简介

2000724郭某建筑面积为62.37平方米的三层砖混结构房屋的所有权2012年,郭某对该楼房的电线线路进行了更换。2016612郭某与董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郭某将门面房上下两层180平方米,出租给董某租赁期限五年,自2016420日至2021420日。郭某与董某均认可房屋租金为每年28000元。合同签订后,董某郑某夫妻在所租赁的房屋内挂牌经营农机店。租赁期间,董某郑某向郭某交纳了2016420日至2018420日期间的租赁费56000201781日凌晨330分许,农机店发生火灾。后经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起火点位于农机配件店的一楼大门内南侧,靠近楼梯的办公木桌和货架之间电源插板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吸烟、玩火、雷击、用火不慎、自燃;该店内线路老化,不可排除农机配件店监控设备的电源插板线路短路,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引发的火灾。经公安局消防大队勘验:董某郑某租赁房屋的地下室内堆放的货物未发现过火燃烧痕迹;农机配件店进户线在二楼东南面卧室阳台外东北侧墙体上安装一块电表(完好),电表下方装有一个漏电保护器(处于跳闸状态),从空开上接入一根铝芯线进入二楼卧室接进东南面墙体内的暗线盒,另根铝芯线从空开进入东南面一楼的餐厅内然后用铜芯线接有照明灯,又进入一楼营业厅的东北面墙体的暗线盒,在东南面暗线插座上连接一个单排插板,插板上插有监控显示器和监控储存设备插头(烧毁),在该插座又连接了一个双排公牛牌插座,用于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屏、猫和手机充电器用电,在这个双排公牛插座上又连接了一个单排插座,接到北墙电视机铁架上,用于电视机和机顶盒用电(插头烧毁);餐厅有铝芯线和铜芯线外绝缘层脱落,线芯裸露,厨房靠东墙均使用铝芯线布局线路零乱,线的绝缘层粘连,室内未发现安装有电闸和漏电保护装置。2017822日,公安局消防大队给郭某和董某送达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发生后,董某于2017928公安局消防大队申报了三次财产损失,申报的价值分别为:448650元、831217.52元、1439777.30元。201856日,经鉴定机构鉴定,郭某的房屋因火灾修复的费用为420201.528元(含招牌费用2000元)。董某就鉴定意见向鉴定机构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出具了关于对董异议的回复意见,将郭某的房屋受损修复的费用变更为219916.45元。这起火灾,双方的财产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各自的财产损失因如何承担,双方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一、郭某房屋修复费用418201.528鉴定费43200,合计461401.528元,、郑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415261.38

二、、郑农机配件等物品损失448650招牌费用2000元,合计450650元,郭某赔偿45065元;

法院审判

郭某与董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郭某作为出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和应当对租赁物维修的义务。董某、郑某作为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此为郭某、董某、郑某双方在房屋租赁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火灾发生后,经公安局消防大队勘验,董某、郑某在一楼东南面暗线插座上连续连接了三个插板用于屋内多个电器的用电,其结果为监控显示器和监控储存设备插头烧毁、电视机和机顶盒插头烧毁,电表下方的漏电保护器处于跳闸状态。这一勘验结果表明,董某、郑某的用电行为不规范、不妥当,结合公安局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的认定内容:起火点位于农机配件店的一楼大门内南侧,靠近楼梯的办公木桌和货架之间电源插板处;可以明确董某、郑某用电行为不规范、不妥当的违约行为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郭某虽在2012对出租的房屋用电线路进行了更换,但后经公安局消防大队勘验,该租赁房屋内餐厅有铝芯线和铜芯线外绝缘层脱落,线芯裸露,厨房靠东墙均使用铝芯线布局线路零乱,线的绝缘层粘连,室内未发现安装有电闸和漏电保护装置,店内线路老化,仅在二楼东南面卧室阳台外东北侧墙体上电表下方装有一个漏电保护器。该勘验结果表明租赁房屋的用电线路老化、布线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郭某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维护出租房屋用电安全、排除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与火灾发生存在间接原因。根据郭某董某、郑某的违约行为对火灾发生的原因大小,郭某的两层楼房毁损的损害结果,法院确定:董某、郑某承担90%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余10%的损害责任由郭某自行承担。郭某要求董某、郑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按上述确定的责任分担比例予以支持。郭某的两层楼房毁损发生董某、郑某共同经营双飞农机店期间,属董某、郑某的共同债务,郑某应与董某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郭某主张董某、郑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合法有据。董某、郑某辩称,董某、郑某使用插板连接续用和多用用电线路的操作方法是符合使用标准和规范,不存在用电不当的行为;出租房的用电线路改造不彻底,部分老化线路绝缘层脱落、粘连、线芯裸露没有进行改造,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是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和必然原因,郭某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辩称意见与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采纳。郭某的两层楼房修复费用,鉴定机构鉴定为420201.528元,其中包含双飞农机店的招牌费用2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其余418201.528元及郭某为鉴定财产损失支付的鉴定费43200元,由董某、郑某共同承担415261.38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书后,又出具了关于对董异议的回复意见。该回复意见是鉴定机构针对董某、郑某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是该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程序作出的补充鉴定意见或重新鉴定意见,不具有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该回复意见将郭某的房屋受损修复的费用变更为219916.45元,鉴定机构没有出示修复费用变更的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修复费用变更的合理性无法印证。据此,该回复意见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郭某还主张董某、郑某赔偿自2018420日起两年的房屋租金损失56000元。郭某的房屋租金董某、郑某给付至2018420日,火灾发生在201781日,说明火灾发生后近9个月的租金郭某已收取。火灾发生后,郭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措施修复受损的房屋,以防止房屋损失的扩大,而郭某至今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修复房屋,因此,自2018420日起至今的房屋租金损失,由郭某自行承担。郭某的租金损失请求,不成立。董某、郑某反诉请求郭某赔偿董某、郑某农机配件等物品损失831217.52元,并退还房屋租金20000元。董某、郑某提交的证据虽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在火灾中受损货物价值的真实性,但董某、郑某在农机店内的农机配件等物品在火灾中部分毁损是客观存在的,毁损的数量及价值已无法核对火灾发生后,董某、郑某一天内向公安局消防大队申报了三次财产损失,申报的价值分别为:448650元、831217.52元、1439777.30。结合公安局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的勘验结果,本院采信董某、郑某的农机配件等物品毁损价值为448650较为客观真实。按照上述责任分担比例郭某赔偿董某、郑某44865元和招牌费用200元,合计45065董某、郑某用电行为不规范、不妥当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农机店发生火灾直接和主要原因,火灾造成董某、郑某双飞农机店不能继续经营的租金损失,应由董某、郑某自行承担。郭某反诉辩称,火灾发生是董某、郑某在房屋内用电不当的行为造成的,董某、郑某作为承租人没有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租赁房屋,火灾给董某、郑某造成的损失应由董某、郑某自行承担。该辩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范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