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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承担
发布:2019-11-08 来源:第四师  作者:第四师  编审:admin  浏览量:1013 

物业服务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承担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与甲市某社区经协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对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及区域、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确定方式、合同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给甲市某社区进行了物业服务。2017年,甲市某社区给小区配备了小垃圾箱60个和大垃圾箱5个,价款计51600元。2018年3月30日、5月2日和6月20日,某物业公司就物业服务面积和物业费问题用书面请示、报告和发短信的方式向甲市某社区反应情况,要求给与解决。2018年7月26日,某物业公司将小区住宅楼的七部电梯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甲市某社区。2018年8月2日,甲市某社区对小区住宅楼的电梯维修后支付电梯维修费42000元。此后,双方因小区垃圾箱费用、电梯维修费、小区树木死亡的补种费用、暖气片及管道损坏维修费,应如何承担产生纠纷,甲市某社区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甲市某社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及的是,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双方对小区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产生分歧。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服务合同。因物业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在当今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就本案而言,某物业公司与甲市某社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某物业公司进行了物业服务后,甲市某社区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小区树木死亡补种费127 722元、暖气片及管道损坏维修费20100.62元、电梯维修费42000元、垃圾箱费用516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区内部分树木枯死是因为栽植过程中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栽植质量低所致,不是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养护和管理存在重大瑕疵造成的。甲市某社区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树木补种费与事实不相符,不应当予以支持。甲市某社区主张暖气片及管道损坏维修费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暖气片及管道损坏维修费不应当由某物业公司承担。甲市某社区主张电梯维修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该电梯维修费应当由业主交纳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支付,甲市某社区却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市某社区主张的垃圾箱费用,垃圾箱为小区的公用设施,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某物业公司对公用设施设备的合同义务为维修、养护和管理,没有添置的合同义务,甲市某社区主张某物业公司承担,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依法驳回甲市某社区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以通过案件审判的方式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范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