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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棉花引纠纷人民调解息纷争
发布:2018-01-31 来源:第四师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683 

    甲与乙签订买卖棉花5200余公斤协议,按每公斤7.2元计算,甲已拉走4200公斤并已付款,剩余价值8000元的1000余公斤棉花未拉走且未付款,因棉花价格波动,甲不愿继续履行协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产生纠纷,申请司法所调解。

    调解情况:调解员调查得知,双方自愿签订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由于棉花价格波动,甲认为继续履行协议自己必然要亏损,因此不愿履行。2014年12月1日,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进行调解,当面进行了讲法析理,向甲指出做生意肯定有风险,不能因为不想自己亏损就不讲诚信。甲也表示自己确实存在过错,但希望乙自己将剩余棉花便卖,然后自己赔偿乙2000元,这样算下来和自己买走也差不多,乙表示不同意。调解员进一步耐心做甲工作,指出甲认识的买家多,棉花处理起来比乙方便的多,并且不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更大。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履行协议,甲将剩余的1000余公斤棉花拉走,棉花款8000元甲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付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