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局
单位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魏传江
受委托单位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单位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侯卫利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受委托机构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局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贯彻落实《条例》所适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医疗保障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其中涉及以下事项的除外:
(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关于对相关资料的封存;
(二)《条例》中执法相对人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执法事项;
(三)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文件规定不得委托的事项。
上述所涉事项的行政执法由委托单位实施。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行政执法。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单位
1.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2.依法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定期或不定期对受委托单位行使受委托职权的情况进行评估,如果经评估认为存在不适宜继续进行委托的情况,委托单位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关系,收回委托权限,自行行使相应职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受委托单位
1.严格按委托权限和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
2.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
3.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4.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5.履行保密义务,对检查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6.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委托单位的工作。
四、委托期限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有效期5年,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
委托期届满前3个月,双方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如需续签,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师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2.本协议书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委托单位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内容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