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师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师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受委托机构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局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贯彻落实《条例》所适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检查工作,其中涉及以下事项的除外:
(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关于对相关资料的封存;
(二)《条例》中执法相对人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执法事项;
(三)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文件规定不得委托的事项。
上述所涉事项的行政执法由委托方实施。
二、委托权限
(一)受委托方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受委托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活动。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2.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定期或不定期对受委托方行使受委托职权的情况进行评估,如果经评估认为存在不适宜继续进行委托的情况的,委托方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关系,收回委托权限,自行行使相应职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
2.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
3.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委托期限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有效期5年。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师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2.本协议书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内容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