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主体名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二)管辖范围:生态环境保护

(三)执法区域:第师辖区

(四)办公时间: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

(五)办公地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360号建设环保大厦2

(六)咨询联系方式:0999-8182544

电子邮箱:kkdlsthj@163.com

(七)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线上电话,线下接访

投诉举报电话:0999-8182544

(八)部门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兵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师市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措施、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指导河(湖)排污口设置。

2.负责重大生态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师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师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师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师市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提出师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兵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师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兵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师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师市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兵团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定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定师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师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管理师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师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9.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师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10.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

11.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开展师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3.承办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行政执法机构

(一)执法机构:第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管辖范围:生态环境保护

(三)执法区域:第师辖区

(四)办公地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360号建设环保大厦2

(五)办公时间: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六)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线上电话,线下接访

投诉举报电话:0999-8182790  09998182625  12369

(七)咨询电话:0999-8182790

(八)主要职责:

以师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在师市范围内行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包括相关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具体承担:

1.贯彻落实国家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拟订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以师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对排污单位或个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对期限治理项目、总量控制计划、排污许可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承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及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法工作。

5.负责辖区内“12369”信访投诉平台日常管理,负责环境污染举报、投诉、环境信访的现场调查。承担上级批转的生态环境案件及信访件的调查处理。

6.参与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拟定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积极资金安排,并对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9.完成师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行政执法证件号

姓名

性别

执法类别

有效期至

执法区域

1

32000415002

柏延芳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2

32000415003

李向林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3

32000415004

李琳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4

32000415005

土亚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5

32000415007

董河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6

32000415008

王振芳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7

32000415009

姚敬伟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8

32000415010

袁帅帅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9

32000415011

修敬檑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10

32000415012

蒲文杰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11

32000415013

王子豪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12

32000415014

王超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13

32000415015

周渭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14

32000415016

王腾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15

32000415017

张廷虎

生态环境

202581

第四师辖区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

五、执法程序

 

六、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裁量标准

兵地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