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行政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主体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

职权名称

慈善组织设立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监督方式

0999-8182218

执法结果

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责任事项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行政机关提供。

2.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公示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不予公开。

6.结案 行政许可事项处理完毕,行政机关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立案归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类

行政执法主体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

职权名称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监督方式

0999-8182218

执法结果

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执法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事项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行政机关提供。

2.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公示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不予公开。

6.结案 行政许可事项处理完毕,行政机关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立案归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类

行政执法主体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

职权名称

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监督方式

0999-8182218

执法结果

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责任事项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行政机关提供。

2.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公示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不予公开。

6.结案 行政许可事项处理完毕,行政机关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立案归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类

行政执法主体

第四师民政局

职权名称

权限内慈善组织的认定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监督方式

0999-8182218

执法结果

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责任事项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行政机关提供。

2.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公示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不予公开。

6.结案 行政许可事项处理完毕,行政机关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立案归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主体

第四师民政局

职权名称

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批(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实施对象

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监督方式

0999-8182218

执法结果

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执法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行政机关提供。

2.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公示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不予公开。

6.结案 行政许可事项处理完毕,行政机关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立案归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主体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

职权名称

慈善募捐管理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监督方式

0999-8182218

执法结果

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责任事项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行政机关提供。

2.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公示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不予公开。

6.结案 行政许可事项处理完毕,行政机关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立案归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主体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

职权名称

权限内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实施对象

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监督方式

0999-8182218

执法结果

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执法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行政机关提供。

2.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公示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不予公开。

6.结案 行政许可事项处理完毕,行政机关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立案归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