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整治“内卷式”恶性竞争,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优化师市营商环境,现面向师市辖区公开征集市场监管领域商业诋毁违法行为线索,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编造、传播不实信息恶意诋毁其他经营者。虚构其他经营者商品、服务质量缺陷,虚构企业经营负面信息或违法违规事实的行为;通过伪造、变造检测报告、处罚文书、客户投诉函等,对外抹黑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借由故意反复向监管部门恶意举报,进而散布损害其他经营者商誉的行为。
(二)故意发布误导性信息诋毁其他经营者。通过片面对比、断章取义、隐瞒完整信息等手段,刻意贬损其他经营者商品、服务的行为;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作为定论事实,或利用行业争议诋毁其他经营者商品、服务存在缺陷的违法行为;恶意使用“坑人”“劣质”“隐患巨大”等贬损词汇,欺骗、误导公众,降低其对其他经营者信任的行为。
(三)恶意炒作其他经营者负面信息。在企业上市融资、财务报表公布、新品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炒作其他经营者负面信息的违法行为;恶意、片面集纳负面信息,泛化异化炒作其他经营者声誉或质量问题的行为;通过开展虚假不实测评,恶意炒作商品测评、测试和消费体验信息的行为;通过“付费投流”等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负面信息进行推广,损害经营者商誉的行为。
(四)指使、组织他人编造传播虚假误导信息。雇佣网络水军,散布同质化虚假或者夸大信息,恶意“碰瓷”,损害他人企业及产品声誉的行为;通过MCN机构操控多个账号,或通过网红大V、知名主播、规模化、地毯式推送同质化诋毁信息,人为制造网络舆情,贬损其他经营者声誉的行为;通过网络名人账号以“喊话”等形式无端质疑、拉踩企业,诋毁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二、举报要求
1.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并提供包含违法主体名称、发生时间、具体事实、相关截图、链接、照片等证据材料,便于核查处置。
2.举报人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市场监管部门对提供线索的投诉举报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