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限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

    为持续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经营主体知信、守信、用信意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现对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的企业督促履行法定义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守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查,师市连续两年未年报的企业有104户(见附件)。

    二、依法整改落实

凡在市本级登记注册,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报告公示、处于经营异常状态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须严格履行以下义务:一是有持续经营意愿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对应年度年报,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完成信用修复;登记住所发生变更的,同步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二是无经营意愿、不再开展经营活动的,限期办理注销或歇业登记手续。

    三、明确法律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此通告发布后30日内,对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未完成信用修复,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将丧失合法经营资格,相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信用约束。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按期完成整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第四师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xls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