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消费领域问题,严厉查处社会舆论关注、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6年5月14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电脑中存有宣传视频,该视频中宣称“蜂胶是糖尿病的克星”“能防治高脂血症”“对治疗糖尿病有良效”等40种神奇医疗效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收到该企业抽检不合格报告及线索材料后,立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并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104件,销售102件,货值金额4628元,违法所得4016.81元。当事人积极启动产品召回工作,但产品已全部消费完毕,无法完成实际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6日,我局接到市民来电反映,2026年1月,在抖音线上平台某特产集合店店铺购买了护发精油商品,搜寻该产品备案号实际产品为冻干粉并非护发精油。
经查,当事人因印刷包材时印刷厂印刷错误,导致所销售的护发精油产品外包装备案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备案号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当事人已主动联系消费者退货退款并及时下架了涉案商品。经计算,该案货值金额共计10500元,违法所得共计3256元。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1日,因当事人生产的2批次塑料购物袋经抽检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至7月期间,生产并销售了2个批次的上述涉案产品,共计723.2公斤。上述产品货值金额8556.96元,违法所得2888.88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3日,根据师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线索移交,我局依法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有三辆场(厂)内机动车辆正在作业,未悬挂车牌。经查,以上3辆涉案场(厂)内机动车辆未经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