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工作,涉及我师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源县七十二团蔡军蔬菜店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6年5月13日,我局委托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新源县七十二团蔡军蔬菜店的姜(抽样数量3.08kg,备样1.52kg) 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6月15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新源县七十二团蔡军蔬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6年5月9日从新源县网红果蔬批发店购进姜17公斤,该店属于新源县管辖范围。至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同批次姜以全部销售完毕,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新源县七十二团蔡军蔬菜店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新源县七十二团蔡军蔬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6年5月9日从新源县网红果蔬批发店购进,该市场经营主体属于新源县管辖范围,此案件线索已移送至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新源县王新华蔬菜水果店的食荚豌豆
(一)抽检情况
2026年5月13日,我局委托新疆中检联检有限公司对新源县王新华蔬菜水果店的食荚豌豆(抽样数量3.1kg,备样1.55kg) 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6月12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新源县王新华蔬菜水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食荚豌豆于2026年5月13日从新源县张广涛蔬菜批发配送中心购进食荚豌豆2.8公斤,该店属于新源县管辖范围。至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同批次食荚豌豆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新源县王新华蔬菜水果店购进食荚豌豆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新源县王新华蔬菜水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于2026年5月13日从新源县张广涛蔬菜批发配送中心购进食荚豌豆,该市场经营主体属于新源县管辖范围,此案件已移送至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