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兵团市场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师(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昭苏县七十六团冉晓萍菜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5年10月24日,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昭苏县七十六团冉晓萍菜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5-10-10)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姜噻虫胺实测值为0.24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27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昭苏县七十六团冉晓萍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5年10月10日从昭苏县小杨蔬菜店以135元/件的价格购进,进货数量共1件,货值金额270元。送达检验报告时,同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截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
昭苏县七十六团冉晓萍菜店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依法可以免于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