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6-7月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师市2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霍尔果斯市小李餐厅经营的自制即食海蜇

(一)抽检情况

2025818日,我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511295号),报告显示霍尔果斯市小李餐厅经营的自制即食海蜇(购进日期为2025-05-13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821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海蜇产品于2025513日从伊宁市鸿旋耀冷库进购,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供货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海蜇进购数量为1件(20袋),进货价为205元,除抽检用9袋外,剩余11袋海蜇已使用完毕。经查,当事人加工使用该产品的主要步骤是对海蜇浸泡和反复冲洗后加入常见调味料品进行调味食用,抽检当日因抽检需要,拆封后未浸泡和反复冲洗,直接凉拌后提供给检测人员抽检。

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说明进货来源,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且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海蜇未经浸泡和反复冲洗,不排除海蜇产品自带铝成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霍城县刘涛榨油厂生产经营的葵花籽油

(一)抽检情况

2025814日,我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510376号),报告显示霍城县刘涛榨油厂2025610日生产的葵花籽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814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葵花籽油是2025610日生产,该葵花籽油销售价格为14/Kg,抽检机构抽检3Kg,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货值金额为42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无异议。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的规定经综合研判自由裁量因素,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