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中,涉及我师(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伊犁天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品(产品名称:新沅窖酒、商标:新沅+图形、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50%vol、生产日期:2022-04-18、质量等级:优)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三氯蔗糖实测值0.0070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抽检的该批次新沅窖酒系当事人2022年4月18日生产,共生产91件,销售出库90件,样品留存1件,该批次新沅窖酒定价105元/件,货值共计为9555元。当事人陈述该批次新沅窖酒中三氯蔗糖是由当事人购入的调味酒原料带入,该批次新沅窖酒由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一次性销售给供销商伊犁酒城商贸90件,售价105元/件,违法所得共计9450元。截至立案调查时,该批次酒均已被市场消化无法召回。
截至2025年7月30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签发该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满三年。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且三氯蔗糖为广泛应用的食品添加剂,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