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月,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2家经营单位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可克达拉市周刚蔬菜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情况
2025年9月1日,我局收到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AG-SP25-0411),报告显示:可克达拉市周刚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2025年9月3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豇豆是由从66团十二连农户陈守华处进购的,共进购15Kg,进货价3元/Kg,销售价5元/Kg,货值金额为7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农药残留超标不能通过肉眼与感官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可克达拉市宋大姐生鲜熟食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5年9月1日,我局收到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AG-SP25-0393),报告显示:可克达拉市宋大姐生鲜熟食店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2025年9月3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姜是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彪哥蔬菜水果店处进购,共进购20Kg,进货价8元/Kg,销售价15元/Kg,货值金额为3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农药残留超标不能通过肉眼与感官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