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师(市)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犁中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多晶黄冰糖
(一)抽检情况
2025年5月15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生产的多晶黄冰糖(生产日期为2025-5-10)进行抽检,经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多晶黄冰糖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6月23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启动召回程序,但因时间长久相关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至核查处置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批准,本局于2025年7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奴尔夏提·哈力木拉提、高旭辉为办案人员。
经核查,当事人2025年5月10日生产的多晶黄冰糖经检验色值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当事人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涉案的多晶黄冰糖产量为24箱(10KG/箱),均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65元/箱,销售金额共计1560元。本案货值金额为15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6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60元;2.罚款6000元。罚没合计756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