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7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师(市)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西域金粮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

    (一)抽检情况

    202578日,我局收到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X-J-SP08775,报告显示新疆西域金粮粮油食品有限公司2025524日生产的菜籽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1526-2021《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78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2025524日共生产同种类同批次菜籽油100瓶,其中36瓶已销售,抽检机构抽检6瓶,当事人送检2瓶,留样2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运输车辆上发现54瓶。合计货值金额2606违法所得900元。

    根据检验报告(No2025X-J-SP08775)和复检检验报告(No01FUJ202500014)显示当事人2025524日生产的菜籽油过氧化值项目同时不符合GB/T 1526-2021《菜籽油》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当事人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无异议。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经综合研判自由裁量等因素,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02.没收违法生产的菜籽油54瓶;3.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900元。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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