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国家及兵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师(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霍尔果斯佰团超市六十二团分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5年5月15日,总局抽检计划对霍尔果斯佰团超市六十二团分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为2025-05-9)进行抽检,经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噻虫胺实测值为0.8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6月23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的姜系其于2025年5月9日在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夏效芹蔬菜批发店进购,共进购姜16kg,总价160元,进价为10元/kg,售价为12.9元/kg。接到监督抽检报告时,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店内无销售记录,故销售总额无法计算,截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霍尔果斯佰团超市六十二团分店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存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霍尔果斯佰团超市六十二团分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5年5月9日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夏效芹蔬菜批发店购进,该经营主体属于伊宁市管辖范围,此案件已移送至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霍尔果斯市倪小丽家乡好超市经营的姜和辣椒
(一)抽检情况
2025年5月15日,兵团市场监管局对霍尔果斯市倪小丽家乡好超市经营的姜(购进日期为2025-05-16)和辣椒(购进日期为2025-05-18)进行抽检,经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生姜中噻虫胺实测值为0.66mg/kg;辣椒噻虫胺实测值为0.1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的姜系其于2025年5月16日在霍尔果斯聂红梅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购,共进购姜10kg,总价100元,进价为10元/kg,售价为14.8元/kg;当事人被抽检的辣椒系其于2025年5月18日在霍尔果斯聂红梅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购,共进购姜9kg,总价31.5元,进价为3.5元/kg,售价为4.5元/kg,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姜和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店内无销售记录,故销售总额无法计算,截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霍尔果斯市倪小丽家乡好超市购进姜和辣椒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存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