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内生产、流通领域抽样。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车用汽油(ⅥB)型号分为89号、92号、95号、98号,车用柴油()型号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号、-50号,车用尿素水溶液无型号之分。

(三)样品要求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种类、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对于同一型号规格的同一产品,每家企业只抽取一批次。抽样基数应满足样品数量及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四)抽样形式

被抽查产品按产品标准中规定抽样方法、抽样基数及数量执行,抽样过程及样品数量要求详见表1。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的油罐取样点位见表2

1  抽查最小数量要求

序号

产品

品种

检验样品

数量

备用样     品数量

抽样过程要求

1

车用汽油

不少于2L

不少于2L

加油站抽样要求:1在加油站抽样时,取样方法执行GB/T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采样法》中附录B商业加油机的手工取样法,直接从加油机油枪中取样,盛装在铁桶、玻璃瓶或其它适宜的容器中。2、若所抽检的加油枪当天未对外加油,应通过加油枪将至少4升油品放入一个适宜的容器中,以润洗加油管线。所有润洗所用成品油由受检单位妥善处理。3、取样后应立即密闭样品容器后将容器倒置,在倒立位置保持30秒,检查容器是否有泄漏。如果观察到有泄漏,应更换新的容器并重新进行泄漏检查。4、抽样基数不少于其可以正常对外加油状态时的最低加油罐存量。

仓储企业抽样要求取样方法执行GB/T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采样法》。用取样器在成品罐中取样时,成品罐中的点样最小规定数应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将不同取样点位的样品等量混匀后盛装在铁桶、玻璃瓶或其它适宜的容器中。抽样基数不少于其可以正常对外发油状态时的最低罐存量。

2

车用柴油

不少于2.5L

不少于2L

3

车用尿素水溶液

不少于2L(kg

不少于2L(kg

取样方法执行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中附录I。随机抽取2个独立包装(每个独立包装应不少于2 L2kg)。罐装和散装样品抽样时,将所采样品混匀,用采样管抽取样品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满足盛装样品要求的容器中密封。样品容器材质可以是:高密度聚乙烯(HDPE)、高密度聚丙烯(HDPP)、聚氟乙烯(PVF)和可溶性聚四氟乙烯(PFA)。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2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的油罐取样点样最小规定数

液位(L/

取样的点数和位置

上部

中部

下部

L≤3

 

 

3L≤4.5

 

L4.5

(五)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以购买方式获取。

抽取样品的单价按照该产品的出厂价核算,样品数量按实际抽取的样品质量核算;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二、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在流通领域抽样,流通领域企业不做规模划分。

三、产品管理情况

本次抽查车用汽油属于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四、 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目前,在我国ⅥB”车用汽油按其抗爆性分为四种规格型:89号、92号、95号和98号,车用汽油目前执行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表4和附录表A.2中车用汽油(ⅥB)的技术指标。目前车用柴油执行的是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中表3车用柴油()的技术指标,可以满足Ⅵ”排放的要求。车用柴油型号规格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号、-50号。

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执行标准为GB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该标准修改采用ISO 22241-12006《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 AUS32 1部分:质量要求》、ISO 22241-22006《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 AUS32 2部分:试验方法》和ISO 22241-32008《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 AUS32 3部分:处运输和储存》。

五、样品处置

(一)封样

抽要人员应按照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最低抽样数量和储存容器,将所抽样品分装在符合标准规定的容器中密封保存,和受检单位代表检查封样无误后,在封条和样品标签上签字确认,封条贴于瓶口密封处。一份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样品作为备用样品,并在封条上注明。

(二)样品携带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员携带至检验机构。将所抽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以及该样品抽样单、合格证等文书带回指定检验机构,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样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应远离火源。

(三)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采用抽样记录仪或其他合适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影像记录保留24个月。如样品有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应在样品标签上标明,并留取影像记录。在加油站抽取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样品时应遵守企业的安全规定,在安全、防爆要求高的特定区域不得摄像、拍照。

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或店名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应抽样基数);

4)抽样人员应对抽样现场、样品储藏环境以及库存样品数量进行视频或拍照记录;

5)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6)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合格证、随机部件等照片;

7)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摆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8)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两名)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9)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10)每家企业至少拍摄清晰照片9-10张;

11)抽样工作实施过程,如采用全程视频,则无需拍照,只需在上述节点保证清晰画面即可。

六、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样品应分类存放,以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不发生改变。样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处。检验过程中应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及产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安全操作。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车用汽油产品检验时,硫含量可采用NB/SH/T 0253-2021进行测定,在有异议时以SH/T 0689-2000方法为准;苯含量可采用GB/T30519-2024进行测定,在有异议时以NB/SH/T0713-2023方法为准;芳烃含量可采用GB/T 11132-2022进行测定,在有异议时以GB/T30519-2024方法为准;烯烃含量可采用GB/T 11132-2022进行测定,在有异议时以GB/T30519-2024方法为准。密度可采用SH/T 0604-2000进行测定,在有异议时以GB/T 1884-2000GB/T 1885-1998方法为准。

车用柴油产品检验时,水含量可采用目测法,即将试样注入100mL玻璃量筒中,在室温(20±5℃)下观察,应当透明,没有悬浮和沉降的水分,结果有异议时,以GB/T 260-2016方法为准;密度可采用SH/T 0604-2000进行测定,在有异议时以GB/T 1884-2000GB/T 1885-1998方法为准。   

七、工作分工   

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本次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此次监督抽查工作采取抽检分离工作方式,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抽查任务分工情况见表3

3  抽样检验工作分工

抽样机构

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计划批次数

车用汽油4批次、车用柴油1批次、车用尿素水溶液1批次,共6批次

检验机构

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计划批次数

车用汽油4批次、车用柴油1批次、车用尿素水溶液1批次,共6批次

 

八、进度要求

根据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任务分工以及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见表4

4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工作安排

任务部署后5日内

抽样前准备工作

以任务部署文件为准

实施抽样

整体抽样工作结束后的1个检验完成周期内

实施检验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发放

任务实施机构按照工作手册汇总上报。

(具体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

结果上报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次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按《202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次监督抽查抽样过程需进行影像记录(禁止使用拍照设备的厂区除外)。

(三)采样时,严格遵守生产企业厂区安全规定,严防爆炸、火灾、窒息、中毒、腐蚀、冻伤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实行抽、检工作分离工作模式,抽样人员不参与检验工作。

 

十、结论用语

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202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2.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202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