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单电池(电池数量=1)移动电源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6台,其中4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多电池(电池数量>1)移动电源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6台,其中4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热灼伤(接触温度限值)

GB 4943.1—2022

2

模拟的异常工作条件

GB 4943.1—2022

3

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

GB/T 35590—2017

4

转换效率

GB/T 35590—2017

5

无线电骚扰

GB/T 35590—2017

6

低气压

GB 31241—2022

7

振动

GB 31241—2022

8

加速度冲击

GB 31241—2022

9

跌落

GB 31241—2022

10

高温外部短路

GB 31241—2022

11

高温使用

GB 31241—202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GB 31241—2022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

GB/T 35590—2017 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