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流通领域

(二)抽样规格和型号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移动电源,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三)抽样数量

单电池(电池数量=1)移动电源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6台,其中4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多电池(电池数量>1)移动电源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6台,其中4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

(四)抽样形式

1、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正在销售的产品视为合格品。

2、本次任务所有日用消费品均可以进行网络电商抽样(不分区域),建议先进行网络抽样,抽不到样的再在实体店抽样。

3、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一般按照GB/T 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扑克牌或计算器生成伪随机数方法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挂放的产品亦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亦可采用分层、分列随机抽样的方法。

(五)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所有检验样品均付费购买,流通领域抽样以销售价或标价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并存放在受检单位。网络抽样备用样品存放在检验机构。

二、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GB 31241—2022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

GB/T 35590—2017 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检验项目

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热灼伤(接触温度限值)

GB 4943.1—2022

2

模拟的异常工作条件

GB 4943.1—2022

3

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

GB/T 35590—2017

4

转换效率

GB/T 35590—2017

5

无线电骚扰

GB/T 35590—2017

6

低气压

GB 31241—2022

7

振动

GB 31241—2022

8

加速度冲击

GB 31241—2022

9

跌落

GB 31241—2022

10

高温外部短路

GB 31241—2022

11

高温使用

GB 31241—2022

备注:单电池(电池数量=1)移动电源产品:其中1#样品检验第1-5项目,2#样品检验第6-8项目,3#样品检验第9项目、4#样品检验第10项目。

多电池(电池数量>1)移动电源产品:其中1#样品检验第1-5项目,2#样品检验第6-8项目,3#样品检验第9项目、4#样品检验第11项目。

四、抽样工作要求

2 抽样工作要求

产品范围

移动电源

拟抽查批次数

共计3批次

抽样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

完成周期

单批次产品完成时间为20日,整体抽检工作完成时间按任务书时间执行。

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五、样品处置

1、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封条采用十字叉式封贴),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加贴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标签,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注明抽样日期,并由双方确认封条牢固。

2、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样品有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应在样品标签上标明,并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抽样人员应及时将抽查样品(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及抽样单等相关文书按时间节点要求一同给予或寄往检验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做好防重压、防尖物碰撞、防潮、防霉、防蛀、防日晒雨淋措施,保持样品状态良好。

3、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接收表(注:当封条若破损,样品有可能被调换或损坏时,或样品与抽查样品不一致时,立即与抽样人员联系,确认原因,同时上报任务委托单位取消该样品的抽查工作)。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4、在实体店抽样时,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通风处,不应与有污染或有毒化学品共存,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六、判定原则

(一)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二)结论表述

1、合格的情况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2、不合格的情况

经抽样检验,XX(等)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七、异议处理

1、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邮局签收记录为准)起15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2、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异议处理申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启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组织复检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企业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4、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5、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6、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八、进度要求

根据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明确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任务分工以及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具体进度安排依照合同执行。

九、附件

1.2025年移动电源产品锂电池参数确认表(填写示例)


1.2025年移动电源产品锂电池参数确认表(填写示例)

 

移动电源产品锂电池参数确认表(GB 31241)

一、样品安全工作参数

序号

安全工作参数

符号

电池

电池组

1

充电限制电压

Ucl

 

 

2

最大充电电流

Icm

 

 

3

充电上限电压

Uup

 

 

4

放电截止电压

Udo

 

 

5

放电止电压

Udc

 

 

6

推荐充电电流

Ier

 

 

7

推荐放电电流

Idr

 

 

8

最大放电电流

Idm

 

 

9

过压充电保护电压

Ucp

--

 

10

过流充电保护电流

Icp

--

 

11

欠压放电保护电压

Udp

--

 

12

过流放电保护电流

Idp

--

 

13

上限充电温度

Tcm

 

 

14

限放电温度

Tcl

 

 

15

上限充电温度

Tdm

 

 

16

限放电温度

Tdl

 

 

备注

■为必填项。

 

二、电池化学组分

电池化学组分:[    ]钴酸锂-石墨  [    ]其他(请注明)                  

 

三、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1.测试用充电程序:

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mA恒流充电至                V),

[   ]再恒压充电至截止电流               mA  / [    ]再恒压充电          h)

 

2.测试用放电程序:

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       mA放电至        V)

 

 

 

企业代表签字 (盖章):                        抽样人员签字 (盖章):

抽样日期:                                       抽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