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6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涉及我师(市)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可克达拉市哇早肯干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杏干
(一)抽检情况
2025年6月23日,我局收到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5B-J-SP05447),报告显示可克达拉市哇早肯干果店经营的杏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6月26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可克达拉市哇早肯干果店经营的杏干是3月24日由伊宁市黎正有干果商行处进购的,共进购了5Kg,5月21日抽检机构抽检了3Kg后再无剩余杏干,再未销售,进货价为17元/Kg,销售价为25元/Kg,货值金额为12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不知道所进购的杏干食品添加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能够如实说明杏干的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可克达拉市禾苗生鲜配送中心经营的菜薹
(一)抽检情况
2025年6月5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月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LJ-CSP-2025 第07494号),报告显示抽检的菜心(菜薹)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11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可克达拉市禾苗生鲜配送中心销售的菜心(菜薹)是由伊宁市唐先军蔬菜批发店处进购的,共进购5.7Kg,进货价5元/Kg,销售价6元/Kg,货值金额为34.2元,因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农药残留超标不能通过肉眼与感官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可克达拉市王恩芝蔬菜水果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情况
2025年6月14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月1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025X-J-SP08992),报告显示可克达拉市王恩芝蔬菜水果店2025年6月14日购进的豇豆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15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可克达拉市王恩芝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豇豆是由65团7连农户处进购的,共进购10Kg,进货价3.5元/Kg,销售价7元/Kg,货值金额为70元,因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农药残留超标不能通过肉眼与感官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