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抽检出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霍尔果斯海瑞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情况
2025年3月23日,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霍尔果斯海瑞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辣椒(购进日期为2025-03-23)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噻虫胺实测值为0.1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4月23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霍尔果斯海瑞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批次的辣椒于2025年3月23日从霍尔果斯聂红梅蔬菜批发零售店购进3件,每件约8公斤,合计购进24公斤,购进价格7.8元/公斤,销售价格是每公斤12元,货值金额288元,至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霍尔果斯海瑞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辣椒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辣椒存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鑫振华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5年3月23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鑫振华超市经营的姜(购进日期为2025-03-21)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噻虫胺实测值为2.8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4月21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的姜系其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在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孙朋庆蔬菜批发部进购,共进购姜36kg,总价 360 元,进价为 10 元/kg,售价为 15 元/kg。至检查当日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因店内无销售记录,故销售总额无法计算。至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鑫振华超市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存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鑫振华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5年03月21日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孙朋庆蔬菜批发部购进,该经营主体属于伊宁市管辖范围,此案件已移送至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霍尔果斯市鑫振华乡韵果蔬鲜生超市经营的姜和葱
(一)抽检情况
2025年03月21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霍尔果斯市鑫振华乡韵果蔬鲜生超市姜(抽样数量6.045kg,备样数量均质后不少于3kg) 和葱(抽样数量6.075kg,备样数量均质后不少于3kg) 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姜的检验项目噻虫胺和葱的检验项目噻虫嗪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04月23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霍尔果斯市鑫振华乡韵果蔬鲜生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5年03月21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孙朋庆蔬菜批发部购进,净重36kg,上述批次的葱于2025年03月21日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何长春蔬果店购进,净重121.6公斤,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孙朋庆蔬菜批发部和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何长春蔬果店均属于伊宁市管辖范围。至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同批次姜和葱均以全部销售完毕,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霍尔果斯市鑫振华乡韵果蔬鲜生超市购进姜和葱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霍尔果斯市鑫振华乡韵果蔬鲜生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5年03月21日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孙朋庆蔬菜批发部购进,上述批次的葱于2025年03月21日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何长春蔬果店购进,这两个市场经营主体属于伊宁市管辖范围,此案件已移送至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霍尔果斯市杜老五蔬菜店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情况
2025年3月23日,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霍尔果斯市杜老五蔬菜店经营的辣椒(购进日期为2025-03-23)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噻虫胺实测值为0.1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4月23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霍尔果斯市杜老五蔬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辣椒于2025年3月23日从霍尔果斯聂红梅蔬菜批发零售店购进10.3公斤,每公斤9.5元,总价97.5元,销售价为11元/公斤,货值金额113.3元,至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霍尔果斯市杜老五蔬菜店购进辣椒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辣椒存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