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师(市)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昭苏县七十四团佳柠综合商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5年02月21日,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昭苏县七十四团佳柠综合商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为2025-02-18)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检验的噻虫胺实测值为1.27mg/kg,噻虫嗪实测值为0.71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3月19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昭苏县七十四团佳柠综合商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5年2月18日从伊宁市九鼎市场廖仕英蔬菜批发部以165元/件的价格购进,进货数量共2件,货值金额330元,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同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昭苏县七十四团佳柠综合商店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存在农药残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不予立案。
二、霍尔果斯市小马蔬菜水果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5年02月25日,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霍尔果斯市小马蔬菜水果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为2025-02-22)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检验的噻虫胺实测值为1.10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3月28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霍尔果斯市小马蔬菜水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5年2月22日从霍尔果斯市陈全英蔬菜批发店以120元/件的价格购进,进货数量共1件,货值金额120元,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同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霍尔果斯市小马蔬菜水果店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存在农药残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霍尔果斯赵春丽综合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情况 2025年02月25日,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霍尔果斯赵春丽综合超市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5-02-25)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检验的噻虫嗪实测值为0.035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3月28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霍尔果斯赵春丽综合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的香蕉于2025年2月25日从霍城县清水河镇王胜涛果蔬批发店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进货数量共1件,货值金额60元,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霍尔果斯赵春丽综合超市购进香蕉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存在农药残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