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行政区域内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生产企业。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库存量较大的产品。
取样方法按GB/T 25181-2019 9.3.2进行。每批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随机进行。
a)年产量10×10⁴t以上,不超过800 t或1d产量为一批;
b)年产量4×10⁴t~10×10⁴t,不超过600 t或1d产量为一批;
c)年产量1×10⁴t~4×10⁴t,不超过400t或1d产量为一批;
d)年产量1×10⁴t以下,不超过200 t或1d产量为一批。
每批次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100kg,将样品分为两份,每份至少50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三)样品要求
本次抽查的产品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样例见图1和图2,产品种类见表1。
图1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产品样例 图2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产品样例
表1 抽查产品种类及标准
序号 |
产品种类名称 |
产品标准 |
1 |
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 |
GB/T 25181-2019 |
(四)抽样形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散装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袋装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从企业的堆场随机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具体操作见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标准要求。
(五)样品获取方式
检验样品与备份样品均以购买的方式获取。抽取样品的单价按照该产品的出厂价核算,样品数量按实际抽取的样品量核算;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份样品封存于检验机构。
二、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生产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划分见表2。
表2 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方法
行业 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三、产品管理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既不是国家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也不是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
四、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GB/T 25181-2019《预拌砂浆》,该标准于2019年08月30日发布,2020年07月01日实施。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由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58)归口。
五、样品处置
(一)封样
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检查所抽样品封样无误后,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将封条粘贴于已包装样品封口处,一般情况可使用两张封条交叉封样,防止拆封,特殊情况可使用多张封条。一份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样品作为备用样品,并在封条上注明。
(二)样品保存及运送
样品保存及运送过程中避免剧烈震动、碰撞、挤压或破损,注意防潮。
(三)样品送达和检查
抽样人员应将所抽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以及该样品抽样文书等资料用纸箱或包装袋包装后邮寄或送达指定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在样品接收时应进行样品登记,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是否损坏,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检查是否影响检测工作,做好记录,确认样品与抽样单中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进行唯一标识后入库。
(四)现场取证
抽样人员应对抽样现场、贮存环境、样品标识、库存数量等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并适时编制抽样过程的音频和录像记录清单。对抽查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采用拍照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保留24个月。现场取得的证据包括:
1.受检单位外观照片,若悬挂名称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受检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
3.抽样人员抽取样品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信息(拍摄被抽产品批的编号、随机数产生、按随机数从不同部位抽取样品、封样的过程等);
4.被抽查产品的贮存环境、库存数量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5.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6.查验抽查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若有)、合格证、随机部件等照片;
7.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8.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两名)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9.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10.每个被抽检对象至少拍摄清晰照片为9-10张;
11.抽样工作实施过程,如采用全程视频,则无需拍照,只需在上述节点保证清晰画面即可。
六、检验应注意的问题和检验结论
(一)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在贮存过程中不应受潮和混入杂物。
2.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应贮存在干燥环境中,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3.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粉状产品的外观应均匀,无结块。
(二)检验结论
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 25181-2019标准的规定,依据《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2.经抽样检验, XX项目不符合GGB/T 25181-2019标准的规定,依据《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七、工作分工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抽查任务由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采取抽检分离方式,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检验工作。抽样检验计划见表3。
表3 抽样检验计划表
产品名称 |
生产领域拟抽查批次数(批)
|
产品检验周期 (日/批次) |
整体抽检工作 完成周期(日) |
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 |
1 |
35 |
70 |
八、进度要求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明确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见表4。
表4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
工作安排 |
任务部署后5日内 |
抽样前准备工作 |
以任务部署文件为准 |
实施抽样 |
整体抽样工作结束后的1个检验完成周期内 |
实施检验 |
检验工作完成10日内 |
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发放 |
汇总上报(具体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 |
结果材料汇总和总结上报 |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由被抽样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名,加盖受检单位公章(特殊情况可用质检章或合同章代替,但应同受检单位名称一致)。
(二)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样品确认通知书、企业拒检认定表(有拒检)、抽样现场记录表等。
(三)抽样过程中,发现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本次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按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干混砌筑砂浆(普通砌筑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