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内肥料产品生产及销售企业。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查产品种类及抽样数量要求见表1。
表1 抽查产品种类及抽样数量要求
肥料品种 |
检验样品 数量 |
备用样 品数量 |
抽样过程要求 |
复合肥料 |
0.5kg |
0.5kg |
取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袋子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克样品,每批采取的总样品数不少于2kg,将样品混合缩分至不小于1kg。 |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
0.5kg(L) |
0.5kg(L) |
固体样品抽样要求:按照标准要求执行,具有独立包装的按照中7.6和第10章部分要求进行取样操作。 液体产品抽样要求:按照标准要求执行,具有独立包装的按照中7.6和第10章及/span>中7.1部分要求进行取样操作。 |
(三)样品要求
本次抽查的产品范围:复合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抽取的样品型号规格或等级划分要求如下:
1. 复合肥料
产品等级(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以包装明示为准,如包装未明示则按照以下总养分含量进行划分:
高浓度(总养分≥40.0%)、中浓度(30.0%≤总养分<40.0%)、低浓度(25.0%≤总养分<30.0%)。
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无型号等级要求。
(四)抽样形式
抽样型号或规格为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型号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在销售企业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或存量最大的产品。
(五)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检验样品及备查样品原则上以购买方式获取。
抽取样品的单价按照该产品的出厂价核算,样品数量按实际抽取的样品质量核算;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确定样品获取方式后,由抽样人员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样品付费单》。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均需要带回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检验单位。
二、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本次抽查在生产领域进行时,对生产企业做规模划分,规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划分,见表2。流通领域企业不做规模划分。
表2 肥料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划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三、产品管理情况
本次抽查的复肥产品是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不属于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四、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于2021年6月1日发布更新, GB/T15063-2009更新为GB/T15063-2020,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及本标准中提及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之处修改为“复合肥料”增加了硝态氮、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指标及测定方法,提高了低浓度产品的粒度要求;增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修改要素“采样方案”为“取样”增加了杜马斯燃烧法测定总氮,增加了有效磷的测定方法,增加了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定钾含量,增加了自动电位滴定法测定氯离子,修改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要求,修改了检验的最大批量,修改了结果判定条文;修改要素“标识”为“标识和质量证明书。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标准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更新为NY/T1107-2020,该标准中删除了中微量元素型和pH技术指标,修改了液体产品大量元素含量和水不溶物含量技术指标,增加了氯离子含量和缩二脲含量技术指标。
五、样品处置
(一)封样
抽样人员应按照产品标准和本方案所规定的抽样数量抽取样品,将所抽样品分装在两个符合标准规定的容器中密封保存,和受检单位代表一同检查封样无误后,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封条贴于瓶口密封处。一份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样品作为备用样品,并在封条上注明。
(二)样品携带
抽取样品由抽样人员携带至检验机构。将所抽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以及该样品抽样单等,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应确保样品的性状不被破坏。
(三)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或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采用抽样记录仪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影像记录保留24个月。现场取得的证据包括:
(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或店名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应抽样基数);
(4)抽样人员应对抽样现场、样品储藏环境以及库存样品数量进行视频或拍照记录;
(5)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6)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合格证、随机部件等照片;
(7)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摆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8)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两名)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9)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10)关键抽样步骤每家企业拍摄关键抽样环节的清晰照片;
(11)抽样工作实施过程如采用全程视频,则无需拍照,只需在上述节点保证清晰画面即可。
六、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样品应分类存放,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处,以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不发生改变。
检验过程中应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及产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安全操作。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七、工作分工
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本次肥料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此次监督抽查工作采取抽检分离工作方式,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检验工作。
表3 抽查任务计划情况表
产品名称 |
拟抽查批次数 |
产品检验周期 (日/批次) |
整体抽检工作完成周期(日) |
复合肥料 |
3 |
30 |
45日内 |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
1 |
30 |
45日内 |
八、进度要求
根据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任务分工以及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见表4。
表4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
工作安排 |
任务部署后5日内 |
抽样前准备工作 |
以任务部署文件为准 |
实施抽样 |
整体抽样工作结束后的1个检验完成周期内 |
实施检验 |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
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发放 |
任务实施机构按照工作手册汇总上报 (具体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 |
结果上报 |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抽样过程中,发现标识产品名称与标识执行标准不相符时,按照产品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对被抽查产品进行检验和判定。
(二)样品的运输及贮存应防止受潮、污染或破损情况。
(三)应带回所抽样品包装袋一个,或者对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不能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
(四)检验后样品保存注意事项:样品的存放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十、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