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0-12月,市场监管总局评价性抽检、兵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涉及我师(市)5家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可克达拉市虹阳果蔬超市经营的菜豆
(一)抽检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可克达拉市虹阳果蔬超市经营的菜豆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菜豆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1日, 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可克达拉市虹阳果蔬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的菜豆于2024年10月10日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利均蔬菜店处进购,共1件/10kg,进货价33元/件,至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菜豆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可克达拉市虹阳果蔬超市购进菜豆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菜豆存在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新源县朱祀顺家乡好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情况
2024年10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新源县朱祀顺家乡好超市韭菜(抽样数量3.2kg,备样数量均质后不少于0.2kg)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2月16日, 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新源县朱祀顺家乡好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的韭菜于2024年8月28日从伊宁市高仕松蔬菜店购进净重10.5kg韭菜,该店属于伊宁市管辖范围。至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同批次韭菜以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新源县朱祀顺家乡好超市购进韭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新源县朱祀顺家乡好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的韭菜于2024年10月31日从伊宁市高仕松蔬菜店购进,该市场经营主体属于伊宁市管辖范围,此案件已移送至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鑫振华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4年10月12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鑫振华超市经营的姜(抽样数量6.045kg,备样数量均质后不少于3kg)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5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鑫振华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4年10月9从伊宁边境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鑫振华超市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鑫振华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4年10月9日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孙朋庆蔬菜批发部购进,该市场经营主体属于伊宁市管辖范围,此案件已移送至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小霍蔬菜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4年10月12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小霍蔬菜店经营的姜(抽样数量6kg,备样数量均质后不少于3kg)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5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小霍蔬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4年10月12从霍尔果斯聂红梅蔬菜批发零售店购进,净重20kg;后者于2024年10月12日从霍尔果斯市青青农田蔬菜批发店购进,净重180kg,该店属于霍尔果斯市管辖范围。至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同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小霍蔬菜店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小霍蔬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4年10月12日从霍尔果斯市青青农田蔬菜批发店购进,该市场经营主体属于霍尔果斯市管辖范围,此案件已移送至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可克达拉市小崔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情况
2024年11月9日,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可克达拉市小崔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4-11-8)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噻虫胺实测值为0.06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2月2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明,当事人被抽检的香蕉系其于2024年11月8日从霍尔果斯市少卫水果批发中心以5.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40公斤,金额共232元。以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320元。至检查当日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因店内无销售记录,故销售总额无法计算。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当事人购进香蕉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存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