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涉及2家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巩留县珍珍绿色果蔬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4年11月7日,我局委托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巩留县珍珍绿色果蔬店的姜(抽样数量6.1kg,备样3kg)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2月10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巩留县珍珍绿色果蔬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 2024年11月7日从巩留县小娄蔬菜水果批发店购进姜1箱/(17-18)公斤,该店属于巩留县管辖范围。至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同批次姜以全部销售完毕,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巩留县珍珍绿色果蔬店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巩留县珍珍绿色果蔬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4年11月7日从巩留县小娄蔬菜水果批发店购进,该市场经营主体属于巩留县管辖范围,此案件已移送至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巩留县钱伟蔬菜水果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4年11月7日,我局委托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巩留县钱伟蔬菜水果店的姜(抽样数量6kg,备样3kg)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2月10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巩留县钱伟蔬菜水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 2024年11月7 日从巩留县小娄蔬菜水果批发店购进姜1箱/(17-18)公斤,该店属于巩留县管辖范围。至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同批次姜以全部销售完毕,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巩留县钱伟蔬菜水果店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巩留县钱伟蔬菜水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4年11月7日从巩留县小娄蔬菜水果批发店购进,该市场经营主体属于巩留县管辖范围,此案件已移送至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