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涉及3家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可克达拉小冯蔬菜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4年8月7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可克达拉小冯蔬菜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8-7)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噻虫胺实测值为1.4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18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可克达拉小冯蔬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4年8月7日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丁永蔬菜批发部以28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1件,1件净重17kg,金额共285元。至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可克达拉小冯蔬菜店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存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可克达拉徐娜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4年8月7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可克达拉徐娜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8-6)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吡虫啉实测值为1.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18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可克达拉徐娜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4年8月6日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黄小雪蔬菜批发部以28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1件,1件净重18kg,金额共285元。至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可克达拉徐娜蔬菜水果超市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存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可克达拉市白云蔬菜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4年8月8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可克达拉市白云蔬菜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8-8)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吡虫啉实测值为2.1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18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可克达拉市白云蔬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姜于2024年8月8日从霍尔果斯市李国梁蔬菜批发店以13.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20公斤,金额共270元。至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可克达拉市白云蔬菜店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存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