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公告
四师市监罚送告〔2024〕506号
新源县红柳湾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查,你单位自2021年3月19日注册登记起未办理税务登记,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于2023年7月1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对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连续两年未经营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师市监处罚〔2024〕55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局将依法查处。
联系人:郭超然、吾热古丽·巴热坎
联系电话:0999-5267956
联系地址:新源县七十一团迎宾路59号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