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告知的公告
四师市监罚送告〔2024〕503号
新源县红柳湾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查,你单位自注册登记起未办理税务登记,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2023年7月1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对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超然、吾热古丽·巴热坎 联系电话:0999-5267956
联系地址:新源县七十一团迎宾路59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