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局在2024年08月,在2024年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学校专项抽检监测任务中,涉及我师(市)1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2024年08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中学使用的熟食盆(复用餐饮具)(抽样数量800mL,备样数量400mL)进行监督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27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中学使用的上述抽检的熟食盆(复用餐饮具)于2024年8月29日进行清洗消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中学使用的上述抽检熟食盆(复用餐饮具):2024年9月14日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时,该熟食盆(复用餐饮具)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该抽样检验报告所检出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学校排查原因,彻底整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被抽检单位当事人为中学食堂,已要求学校深入排查原因,并提交了学校食堂餐饮具不合格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彻底整改。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