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为了不断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现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一、72团某饺子凉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2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辖区72团某饺子凉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63团某宴会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3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辖区63团某宴会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76团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7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辖区76团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66团某大福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9月23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辖区66团某大福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