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涉及我师(市)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琪玥生活超市经营的菜豆
(一)抽检情况
2024年4月13日,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琪玥生活超市经营的菜豆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菜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5月14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琪玥生活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的菜豆于2024年4月12日从伊宁市包诺蔬菜店以14元/kg的价格购进了5kg,至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蔬菜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琪玥生活超市购进菜豆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菜豆存在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伊宁县姚兰调料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情况
2024年4月11日,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宁县姚兰调料店经营的姜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5月14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伊宁县姚兰调料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菜豆于2024年4月11日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孙朋庆蔬菜批发部处以11.5元/kg的价格购进了10kg,至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蔬菜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伊宁县姚兰调料店购进姜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存在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伊宁县良心果蔬店经营的菜豆
(一)抽检情况
2024年4月11日,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宁县良心果蔬店经营的菜豆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菜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5月14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伊宁县良心果蔬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菜豆于2024年4月10日从伊宁市王荣东蔬菜配送中心处进购以12元/kg的价格购进了6kg,至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蔬菜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伊宁县良心果蔬店购进菜豆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菜豆存在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伊宁县志霞综合商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情况
2024年4月11日,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宁县志霞综合商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的香蕉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5月14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伊宁县志霞综合商店经营的上述批次的香蕉于2024年4月11日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杜秋珍蔬菜水果批发店进购以4.1元/kg的价格购进了22kg,至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至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投诉举报。经查,伊宁县志霞综合商店购进香蕉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存在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