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1.1 在销售企业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1.2 抽样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随机抽取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抽取的样品数量为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另外1台作为备用样品。

1.4 随机数采用科学计算器随机数法、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见表1

1 家用燃气灶具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气密性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2

火焰传递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3

离焰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4

熄火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5

回火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6

燃烧噪声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7

熄火噪声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8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9

燃气导管尺寸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10

耐热冲击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11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12

耐重力冲击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13

温升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14

铭牌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