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馨 提 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3月30日(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以后每年均为“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其他时间不再办理成员变更登记业务;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为避免3月后半旬系统不稳定、业务量大、因成员多签字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导致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无法完成变更的情况发生,四师市场监管局特提醒各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妥善安排时间,及时办理变更成员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受理窗口及咨询电话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政审批窗口:
61团-64团咨询电话:0999-3246059
66团(包含清水社区)-70团咨询电话:0999-8189721
71团-73团、79团咨询电话:0999-5267956
76团-78团咨询电话:0999-6260290
(变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成员为自然人的,需先去税务系统进行个人完税,可克达拉税务窗口电话:0999-3127605)
申请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成员变更的大会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5.成员名册。
6.若新入社,需新入社成员身份证及成员为农民的未脱农证明(团场农发中心开具)。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