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关于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

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关于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经核查:被许可人办理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提交伪造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虚假的公章信息,以欺骗手段获取气瓶使用登记证。我局决定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内4家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予以公告撤销其行政许可(详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如有异议可向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拟注销行政许可清单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31

附件

 

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拟行政许可清单

 

序号

使用车辆车牌号及气瓶编号

设备类别

注册代码

公告类型

1

 FN5U37(气瓶编号:ID180295135

气瓶使用登记证

30D00162(23)

注销

2

FD0Z07(气瓶编号:75239101

气瓶使用登记证

30D00100(23)

注销

3.

FP0Y21(气瓶编号:88259081

气瓶使用登记证

30D00099(23)

注销

4.

F1927E(气瓶编号:99379130

气瓶使用登记证

30D00104(23)

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