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关于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经核查:被许可人办理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提交伪造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虚假的公章信息,以欺骗手段获取气瓶使用登记证。我局决定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内4家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予以公告,撤销其行政许可(详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可向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拟注销行政许可清单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附件
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拟行政许可清单
序号 |
使用车辆车牌号及气瓶编号 |
设备类别 |
注册代码 |
公告类型 |
1 |
新FN5U37(气瓶编号:ID180295135) |
气瓶使用登记证 |
车30兵D00162(23) |
注销 |
2 |
新FD0Z07(气瓶编号:75239101) |
气瓶使用登记证 |
车30兵D00100(23) |
注销 |
3. |
新FP0Y21(气瓶编号:88259081) |
气瓶使用登记证 |
车30兵D00099(23) |
注销 |
4. |
新F1927E(气瓶编号:99379130) |
气瓶使用登记证 |
车30兵D00104(23) |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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