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现就师市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告知如下:
一、合格证的实施主体及范围
(一)合格证的开具主体。辖区内蔬菜(含人工种植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专 业合作社、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为合格证开具主体。
(二)合格证的查验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屠宰场、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机关食堂、养老院食堂、学校食堂等为合格证的查验主体。
二、合格证的开具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
(二)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三)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在包 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四)合格证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证日期等信息。
三、合格证的开具方式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批批开具合格证,可以通过“兵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助手”微信小程序开具电子合格证。
(二)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可以通过连队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站或自行开具。
(三)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收取、保存合格证,通过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两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应依据收取的合格证及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四、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批发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 验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 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须进行抽检或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应当上传至兵团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机关食堂、养老院食堂、学校食堂等,应依 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附具合格证。
(三)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合格证。
(四)网络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的管理,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查验。鼓励网 络交易平台上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首页或销售页面明显位置主动展示合格证。
五、未开具或查验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一)未开具合格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二)未查验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法律责任。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包括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请师市辖区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 堂、机关食堂、养老院食堂、学校食堂等依法依规落实好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具、保存、查验合格证,加强进货查验。
师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 查及日常执法监管中,把合格证制度落实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 等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发现各类主体未按规定开具、保存、查验 合格证的,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一、合格证的实施主体及范围
(一)合格证的开具主体。辖区内蔬菜(含人工种植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专 业合作社、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为合格证开具主体。
(二)合格证的查验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屠宰场、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机关食堂、养老院食堂、学校食堂等为合格证的查验主体。
二、合格证的开具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
(二)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三)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在包 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四)合格证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证日期等信息。
三、合格证的开具方式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批批开具合格证,可以通过“兵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助手”微信小程序开具电子合格证。
(二)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可以通过连队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站或自行开具。
(三)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收取、保存合格证,通过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两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应依据收取的合格证及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四、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批发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 验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 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须进行抽检或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应当上传至兵团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机关食堂、养老院食堂、学校食堂等,应依 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附具合格证。
(三)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合格证。
(四)网络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的管理,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查验。鼓励网 络交易平台上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首页或销售页面明显位置主动展示合格证。
五、未开具或查验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一)未开具合格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二)未查验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法律责任。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包括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请师市辖区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 堂、机关食堂、养老院食堂、学校食堂等依法依规落实好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具、保存、查验合格证,加强进货查验。
师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 查及日常执法监管中,把合格证制度落实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 等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发现各类主体未按规定开具、保存、查验 合格证的,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