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巩留县某糕点店未将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未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计量工具案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巩留县某糕点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加工专间储物柜内摆放有1桶已开启的维尔迪 复配糕点乳化剂I型) 速发蛋糕油食品添加剂3瓶已开启的至尊牌 复配着色剂 食用色素食品添加剂,该储物柜表面未张贴食品添加剂标识或相关字样,且柜内放置有其他物品,当事人无法提供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计量工具。

当事人未将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未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计量工具的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行政处罚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位)贮存,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计量工具,准确把控食品添加剂用量,本案的查办,警醒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依法依规经营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昭苏县某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违法广告线索,对昭苏县某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驼奶广告3条,广告宣传语中出现了“骆驼奶营养价值是牛奶的十倍多,里面富含人体所需的多种营养物质,丰富的营养调理身体的亚健康状态非常有帮助”“提高自身抵抗力,可以降低感染流感的几率”“骆驼奶中含有大量的免疫成分,可以有效的帮助杀灭人体的多种病毒细菌,综合提升人体的免疫力,调节人体器官的机能,以达到抗病强身的目的”等涉及疾病预防与治疗的广告用语。

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其产品与产品代理商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制作3条产品推销广告并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广告内容均由代理制作发布,广告费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食品广告用语中出现了涉及疾病预防与治疗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

驼乳粉作为一种普通食品,食品的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果消费者误信广告,得病不及时寻医用药,而寄望于食用这些食品以恢复健康,就可能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对此应予严格禁止。通过查办此案,形成了警示效果,规范了企业销售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利益。

三、新源县七十二团某蔬菜摊点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案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样品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豆芽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豆芽中超标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且不可通过肉眼等感官识别检查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源头进一步追溯相关违法行为,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协调兵团和地方协调案件线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

四、特克斯县某公司未经认证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机产品”标志案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特克斯县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屠宰分割包装销售冷鲜牛羊肉,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仅标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未按规定标注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未经认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书的情况下,开办企业,租用特克斯西牧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收购七十八团及周边县市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牛羊,进行屠宰分割包装销售,并擅自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均为有机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之规定。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随着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提高,食品消费正从“吃好、吃饱”向“安全、健康”转变,其中纯天然、无污染的有机食品正成为“香饽饽”,不少商家抓住消费者追求安全食品的心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虚假宣传,乱贴“有机产品”标志,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吃的放心、安心。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